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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題:
2020年智財管理制度診斷暨整備度報告申請須知(計畫全額/部分補助) 【報名已截止】
活動期間:
2020/02/27 ~ 2020/04/30
報名期間:
2020/02/27 00:00 ~ 2020/04/30 23:00
活動介紹:

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

2020年智財管理制度診斷暨整備度報告申請須知
(計畫全額/部分補助)

壹、計畫目的
  為協助我國企業或組織展現智財管理能量並強化連結其智財營運,經濟部工業局特委託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計畫執行單位)提供「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之智財管理制度診斷暨整備度報告服務,協助我國企業或組織能依所需之智財分級管理標準,瞭解內部智慧財產管理現況,規劃導入合適的智財分級管理制度;或透過正面表述企業或組織之智財營運管理現況、智財布局等智財能量,以滿足企業或組織強化法規遵循、完備相關專案資源申請要求或符合公司治理評鑑智財指標、提前訴訟資料準備等多元智財需求。

貳、服務項目
  「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之智財管理制度診斷暨整備度報告服務如下(詳細內容請參本須知 陸、服務項目說明。申請單位僅能擇一項目申請):
   一、TIPS制度導入需求: █ TIPS制度診斷服務
   二、公司治理法遵: █ 公司治理評鑑智財指標整備度報告
   三、產創第12條法遵:█ 研發布局整備度報告 █ 智財營運能力整備度報告

參、申請規定
一、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單位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或學研機構。
(二) 本計畫服務資源以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上市櫃企業或重視研發布局/成果管理之企業為優先適用對象。
二、 受理期限:自即日起開放申請,採隨到隨審,額滿為止;並於TIPS網站公告入選之申請單位名單。
三、 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備妥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至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樓
收件人: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 黃思穎法律研究員 收
主旨:2020年智財管理制度診斷暨整備度報告申請
 □(請填寫所申請的服務資源項目,僅能擇一項目申請)

肆、應備文件
一、 智財管理制度診斷暨整備度報告申請書(附件一)。
二、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公司登記資料之頁面;或學研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完成TIPS網站之自行檢視系統結果頁面。
四、 技術服務業者資料表(附件三,申請「研發布局整備度報告」、「公司治理智財評鑑指標整備度報告」者須提交。)。

伍、審核方式
一、資格審查
  計畫執行單位於接獲申請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審查確認文件齊備、申請資格與服務項目(每一申請單位僅能選擇一項)。申請資料有欠缺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補件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含通知當日)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視為自願放棄,已繳交之資料不予退回。
二、 審查複核
(一) 經資格審查通過者,由計畫執行單位依申請時間先後與下列審核項目進行審查複核。
(二) 審查結果於審查複核後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TIPS網站。

審核項目

服務項目

診斷

整備度報告

檢附資料

資料之詳實性

資料之明確性

檢視需求

核心競爭能力

智慧財產現況

智財管理系統建置意願

擬運用整備度報告之用途
(如政府資源/專案之申請、產創§12之遵循、智財能量之彰顯、管理落實度之呈現或其他利用規劃)

高層支持程度、人力配置

加分項目

補充檢附文件:其他有利申請單位之證明文件

(詳本公告附件一)

 

(三) 於審查結果公告後10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須配合安排診斷或整備度報告作業。
(四) 名額:4家
(五) 費用:計畫全額/部分補助。

陸、服務項目說明
一、 TIPS制度導入需求
聯絡人:黃思穎法律研究員/02-6631-1166/siyinghuang@iii.org.tw
(一)TIPS制度診斷服務
          以TIPS管理規範A級為基礎,由申請單位提交參考資料、計畫執行單位或併同外部專家(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相關專業單位人員)至申請單位執行訪談與智財管理制度診斷,針對申請單位現有的智財管理規定進行了解,檢視符合TIPS管理規範之程度,並於診斷作業中由外部專家評估、提供適合申請單位之專業智財服務(如專利或商標布局分析、申請策略、強化建議等),並由計畫執行單位或併同外部專家以會議簡報方式說明制度診斷結果及智財管理建議。

  • 費用:計畫全額補助

二、 公司治理法遵
聯絡人:黃思穎法律研究員/02-6631-1166/siyinghuang@iii.org.tw
(一)公司治理評鑑智財指標整備度報告
          由技術服務業者依「公司治理評鑑」智財指標要求為基礎,檢視申請單位的智財管理計畫、年報/網站智財揭露情況、董事會報告執行情況等,以正面表述說明申請單位之智財管理策略、制度、擁有智財與營運關聯/貢獻度、對智財風險因應、智財公開揭露予董事會報告等現況,形成公司治理評鑑智財整備度報告,除提供申請單位作為進行公司治理評鑑參考使用外,亦可在客戶要求、能量展現、專案審查等方面提供相應佐證運用。申請單位同意提供確認驗收之公司治理評鑑智財指標達成度報告供執行單位後續示範利用。

  • 費用:計畫補助上限3萬元/案

三、 產創第12條法遵
聯絡人:林柳岑法律研究員/02-6631-1090/ jenniferlin@iii.org.tw
(一)研發布局整備度報告
          因應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第一項 針對接受政府補助、委託、出資進行之創新研究發展,應落實智財布局分析之要求,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檢索布局,由申請單位委託技術服務業者執行專利檢索分析。研發布局整備度報告的分析內容應包含研發領域的專利現況與發展趨勢,以及申請單位既有專利布局完備情況,檢索分析項目可參考經濟部工業局公布之智財布局分析報告 項目,並根據申請單位需求與技術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 費用:計畫補助上限3萬元/案

(二)智財營運能力整備度報告
          計畫執行單位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第三項和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經濟部發布之「創新研究發展計畫執行單位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檢視要項 」或其他部會之研發成果管理、歸屬運用相關規範為基礎,由計畫執行單位以系統化問項、訪談、盤點等方式檢視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營運能力,瞭解申請單位之智財意識、相應的智財保護管理現況,以正面表述提出其具備之智財營運能力整備度評析報告,除提供申請單位作為產創第12條之智慧財產營運能力符合度之參考,亦可作為申請單位在客戶要求、專案申請/審查、研發成果管理查核等方面提供相應佐證運用。

  • 費用:計畫全額補助

柒、注意事項
申請單位應:
一、承諾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與現況、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自負一切責任。
二、保證近3年內沒有違約或不履行政府補助或委託計畫之情事。
三、同意配合計畫執行單位審查複核作業,提供文件補充說明。
四、需配合計畫執行單位提供相當之人力與資源進行智財管理制度診斷或整備度報告作業,包含查閱有關制度紀錄、提供文件資料說明、配合時程安排訪談及會議,並安排高階管理階層參與結案會議。
五、同意於結案後,簽署結案同意書(附件二)。
六、同意配合計畫廣宣,出席相關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演講或受訪。

捌、保密義務
計畫執行單位、申請單位與技術服務業者任一方因執行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推行體系(TIPS)之智財管理制度診斷暨整備度報告服務所知悉或持有他方指明為機密之資訊,非經資訊所有方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洩漏或交付第三人。任一方應依他方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之文件資訊,不留存任何備份。惟因執行診斷/整備度所生之保密義務,有效期間自資訊所有方揭露機密資訊時起算3年。

 

活動狀態:
報名已截止